小猫咪半月内因“猫瘟”死亡,宠物店该不该担责?法院判了

小猫咪半月内因“猫瘟”死亡,宠物店该不该担责?法院判了

宠物店被判退款并赔偿治疗费用,法院认定无效条款

最近,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宠物纠纷案件。李喜购买的小猫咪在隔天就生病了,15天后因患上猫瘟而死亡。李喜要求宠物店退款并赔偿治疗费用,但宠物店却指责他没有照顾好猫。法院最终判决宠物店退还购猫款并赔偿宠物治疗费用。

购买小猫后的病情发展

去年3月,李喜在宠物店买了一只布偶猫,共花了3200元。购买当天,双方签订了《活体宠物买卖协议》。协议规定,在购买后24小时内,如果猫咪被诊断出患有猫瘟,李喜可以凭相关医学证明向宠物店更换同等价位的猫咪。协议还明确指出,因为宠物是活体特殊商品,存在无法预知的人为因素或突发因素,所以如果猫咪在出售后24小时内被确诊感染猫瘟,宠物店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天,李喜发现小猫咪开始拉稀,立即将其送往宠物医院进行治疗和猫瘟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猫咪的耳道有疾病,其他方面没有明显异常。随后,李喜又多次将猫咪送往宠物医院,但猫咪的病情持续恶化,出现呕吐和便血症状。最终,猫瘟检测结果确认猫咪已感染猫瘟病毒。李喜将猫咪送回宠物店治疗,但在3月15日,猫咪还是不幸病亡。

法院判决:宠物店应承担责任

猫咪病亡后,李喜要求宠物店全额退款并赔偿治疗费用,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李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活体宠物买卖协议》中规定的24小时后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是被告预先拟定的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且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原告协商。猫瘟的潜伏期一般为2-9天,宠物店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了自身作为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买家的责任并限制了其主要权利。因此,该格式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原告购买小猫的目的是作为宠物饲养,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饲养过程中产生的情感收益。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前提是小猫能够健康成长。因此,宠物店有责任对所售小猫的健康承担一定期限的质保义务,且质保期不应低于猫瘟的潜伏期。在本案中,小猫在出售后第二天就被发现有耳道疾病,在第七天被确诊感染猫瘟,八天后在宠物店处病亡。由于宠物店未能履行质保义务,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法院判决宠物店退还购猫款2100元并赔偿检查及医疗费用606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议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局和龙华区消委会在此案件中提出了建议。他们认为,协议中约定的“宠物售出超过24小时后不包退换”的条款是不合理的,它减轻了商家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消费者遇到这类霸王条款,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还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选择正规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宠物店,并要求商家提供检验检疫证明。购买时签订书面协议,并将宠物接种疫苗情况、售后争议处理方案等内容写入协议。如果协议中出现类似霸王条款,应及时指出并与商家协商修改,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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